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本条分两款: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定位。
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主要体现在:第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第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全国监察工作,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三,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权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本条规定与宪法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一致。
(记者 张贺 整理)